发布:2022-07-05 18:45:27 关注:25112次
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沈阳农业大学2017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计划信息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2年9月1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7年9月19日及以后出生)。
除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一年及以上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以外,其他应聘人员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应达到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应具有大学外国语等级考试六级合格证书)。急需紧缺人才可不作外语要求。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纪律与监督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沈阳农业大学官方网站(www.syau.edu.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 2017年9月19日至9月25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http://rsc.syau.edu.cn/)进入公开招聘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外语六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由用人单位考核、学校考核两个环节组成,考核形式为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学术成果、教学能力及综合素质等。考核结束后,按岗位计分排序。
1.用人单位考核
学校各用人单位(学院、部)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和聘任考核。考核采取面谈、试讲、说课、答辩等形式。考核通过者上报学校进行学校考核。
2.学校考核
学校对各用人单位(学院、部)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试讲、说课、答辩等形式。考核通过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因学校考核不通过出现的岗位空缺,不进行递补。
考核时间等相关事宜由用人单位(学院、部)通知。
(五)体检
根据学校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http://rsc.syau.edu.cn/)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省教育厅会同学校对拟考察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沈阳农业大学官方网站(www.syau.edu.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其他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名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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