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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招聘1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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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08〕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等有关规定,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1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招聘单位均为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校园均位于台州市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和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2.报名方式:邮件报名。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发送报名材料至各用人单位指定邮箱(见附件1),邮件主题和pdf文件名称统一为:姓名+报考学校+岗位。请将下述①-⑥项材料按序整理成一个清晰的pdf扫描件作为报名材料:

③学历学位证书(研究生需同时提供本科证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考生可提供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④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合格证明;报考时尚未毕业的师范类考生可用师范生证明);

已被市直公办中小学聘用的事业编制教师(含已进入体检、考察或公示环节人员及辞职未满三年的)不得报考;其他台州市内正式在编教师须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考(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4)。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

3.资格初审:应聘者报名后,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以邮件、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其初审结果。初审时默认报考人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如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则取消或核减相应招聘计划;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聘比例。

考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所有报考人员需现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 邮件报名 要求,务必按序整理成册),并出示相应原件供审核。

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与资格初审时所填信息不符或无法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考试环节。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本次教师招聘考试总分100分,主要由面试(占30%)、试讲(占40%)和笔试(占30%)三个环节组成。其中面试和试讲环节最低合格分数均为75分(满分为100分),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从高到低按计划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并签订意向书。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台州教育网予以公布。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执行,着重了解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市教育局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于考察工作结束后在台州教育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已就业过人员需同时提供相应解聘证明,报考时尚未毕业的考生需同时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荣誉等有关证书或证明。逾期无法提交材料或所填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取消拟聘用资格。

1.应聘人员对招聘公告本身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人事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2.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3.若有岗位出现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违约的,经研究后可按该岗位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递补,最多递补1次;若有个别岗位未能开考或已开考但未招足的,在符合该岗位报考条件情况下,可在已开考的同一学科岗位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补录,最多补录1次。

5.新录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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