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2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户籍不限。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5月20日以后出生,以下出生日期依此类推)。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各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计划表》(附件1)。
(四)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5月20日(周一)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3.报名地点:象山县卫生健康局803室(象山县丹东街道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803室)。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报名。应届生须携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1张;历届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1张。每人限报1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
5.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对象为我县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3:1;若不足3:1的,按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2)报考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面试时间定于5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考生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场。面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主要测试各医学专业基础知识。
(三)签约。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2024年应届毕业生按1:1比例确定签约对象,若成绩相等,都确定为签约对象。确定为签约对象的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四)体检。在面试合格人员中,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成绩相等,都确定为体检对象。入围体检的对象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考察工作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录用。考察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10/index.html)和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网站(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93/index.html)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由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招聘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网站发布。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90天内由本人解决。
(三)如体检、考察及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五)省外评定的高级职称资格须经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如认定无效的,取消拟录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10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卫生健康系统外,具体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0〕52号)执行。
(七)本期招聘录用工作受象山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9387516(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0574-89386420(象山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八)未尽事宜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89387316、8938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