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人民群众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乐清市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自公告发布日起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
三、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方式
乐清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本次选任不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五、确定人选
本次随机抽选任命人民陪审员112名。乐清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任命、宣誓
(一)乐清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乐清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任命通过后,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乐清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
公告未尽事宜,由乐清市司法局、乐清市人民法院、乐清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小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