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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缓解卫生人才紧缺状况,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3〕11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儿科学专业医生。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为定海区卫生健康事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23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区户籍的学生,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麻醉学专业、儿科学专业选考科目必须为化学、生物2门同时符合; 医学影像学专业选考科目必须为物理、生物2门同时符合。专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选一。
二、招生(招聘)计划
2023年计划定向培养(招聘)本科层次21名,专科层次1名。具体计划如下:
承办院校 | 招生专业 | 招生 |
计划数
(计划数4名)
(计划数1名)
(计划数6名)
(专科)
仁济学院
(计划数3名)
毕业后分配单位中,其中定海区安康医院、定海区中心医院为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编制。
三、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的普通类提前录取,报考浙江中医药大学儿科学专业和医学影像学专业的,要求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报考其他院校本科层次各专业的,要求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分数线;报考专科层次专业的,要求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二段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3、定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色弱或色盲)的考生,色弱或色盲考生请勿报考。
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将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将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子站导航/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公告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台州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和杭州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前,分别由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定向培养或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及毕业后分配单位。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定向培养的合格考生,与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由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的合格考生,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定海区卫生健康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所有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高校。
4、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定海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专业本科层次定向培养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4.6万元给予补助,临床医学专科层次定向委培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2.6万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规定将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五、就业与待遇
(一)凡被录取的由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的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按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到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本科层次专业定向培养生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层次专业定向培养生全部纳入助理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指定单位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同类人员待遇,并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指定单位工作的,必须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二)凡被录取的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定向培养的学生按期毕业后,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就业与待遇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定海区卫生健康局:0580—2020523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2037438
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