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人员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为南浔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现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岗位13个,人数20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对象
1.招聘范围和对象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社会人员。
2、年龄条件
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9月6日以后出生),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3.其他资格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工作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年龄、学历、任职年限和资历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招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7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16:00。
2.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报考人员通过微信扫码识别下方二维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每人限报1个岗位。(咨询电话:0572-2990995/0572-3093730)。
3.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包括:①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②荣誉证书;③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④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⑤专业资格证书;⑥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⑦工作经验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⑧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原件需拍照上传(照片需小于2M方能上传)。
(二)资格初审: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初筛确定入围笔试人员(本次招聘涉及的年龄、工作经验的时间及其他相关证书取得时间计算截至2024年9月6日)。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对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聘岗位取消的,报名人员自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可改报其他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报考权。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9月20日24时。
(四)笔试
1.笔试时间2024年9月22日。笔试具体时间地点等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2.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若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3.笔试内容:笔试内容分A卷综合类、B卷金融财会类、C卷工程类。
使用A卷的岗位如下:产业经营岗、产业管理岗、运营管理岗、房地产管理岗、博士后研究员岗、物业管理岗、招商运营岗、全媒体记者岗、影视推流岗。A卷考试内容含综合知识及申论。
使用B卷的岗位如下:财务融资岗、产业投资岗。B卷考试内容含综合知识及金融财会知识。
使用C卷的岗位如下:造价管理岗、工程管理岗。C卷考试内容含综合知识及工程知识。
(五)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相关人员在参加下一环节考试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笔试(40%)+面试(60%)。若总成绩相等,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若面试成绩也相等,另加现场复试,确定体检人员。
(七)体检: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各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八)考察: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各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各国企单位组织实施,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示: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对拟聘用人选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在考试、体检、考察、公示阶段自愿放弃或经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可视情按选聘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业务原因需要调剂的服从管理部门安排。
四、其他
1.请应聘者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工作人员和您取得联系。
2.报名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证明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