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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市2024年招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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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专业化优秀青年人才,决定开展公开招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情简介

  慈溪,因治南有溪,东汉董黯“母慈子孝而得名,地处东海之滨、杭州湾南岸,东靠宁波,西临杭州,北接上海,是长江三角洲环杭州湾地区南翼重要的工商名城,也是连结沪、杭、甬的“黄金节点,随着通苏嘉甬铁路启动建设,慈溪将加速融入沪、杭、甬、苏半小时经济圈。慈溪是“全国文明城市,近年来经济总量稳居浙江省县市首位,综合竞争力居全国百强县市第四,2022年慈溪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500亿元,8次荣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跻身全国Ⅱ型大城市行列。

  二、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40名。

  三、招聘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一)宁波市户籍或生源,所学工业设计、智能制造工程、人工智能、工业智能专业的国内普通高校2022、2023、2024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或国(境)外高校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国内部分普通高校2022、2023、2024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或国(境)外部分高校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部分高校详见附件),专业、户籍不限。其中以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报考的,要求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也均须毕业于上述高校。

  四、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符合上述招聘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对2024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学历学位认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上述招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

  (三)截至2023年11月10日,年满18周岁,其中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1998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1995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3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等经历的,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

  (四)报考人员户籍以2023年11月1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五)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刑事处罚、各类处分,或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不得聘用情形的对象,不得报考。

  五、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0日15:00—11月20日16:00

  资格审核时间:2023年11月10日15:00—11月21日12:00

  报考者登录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bm.nbrc.com.cn/),考试“报名入口,选择“2024年慈溪市公开招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页面,在相关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上传本人近期照片(按照系统格式)。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通过资格审核的不能再变更报名信息;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

  (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3年11月22日9:00—11月26日9:30

  已报名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bm.nbrc.com.cn/),选择进入“2024年慈溪市公开招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登录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初定于2023年11月26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按准考证上记载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缺一不得入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上述证件需在有效期内。笔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的2倍确定面试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环节,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

  (四)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

  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因放弃面试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再递补。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面试成绩并列的一并确定为体检对象。

  (五)体检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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