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录人数
浦江 检察院 | 070801 | 4 | 不限 | 大专 以上 | 不限 | 不限 | 浦江 | 无 | 0579-88181400 | 浦江县恒昌大道168号浦江县检察院政治部318办公室 | 详询招录单位 |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3、年满18周岁(2006年7月31日之前出生),不超过35周岁(1989年7月31日之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浦江户籍。
上述人员中,属202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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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享受五险一金、工会福利、公休假日等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薪酬咨询本院政治部。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7日—8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恒昌大道168号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318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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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二)后前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318办公室现场报名。
4.资格初审:8月9日。本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根据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
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笔试时间为8月17日上午。
事业单位面试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8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地点在浦江检察院政治部318办公室。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60分人员均进入)。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替补。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本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面试由各招录检察院按照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由本院自行组织,满分为100分,合格分60分。根据岗位需要,招录检察院在面试环节可增加计算机操作测试的内容。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浦江人才网、浦江检察公众号公布。
(三)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由浦江检察院自行组织。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由我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用)》并结合报考资格条件进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由各招录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浦江人才网、浦江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本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本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的第三方由各招录检察院商同当地人社部门决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户籍以2024年7月3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1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录职位取消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
(三)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五)如有疑问,可咨询本院政治部,联系电话0579-88181400。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院检务督察办公室,举报电话:0579-88181349
附件:1.2024年度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岗位表
2.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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